等级保护是否是强制性的,可以不做吗?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 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 窃取、篡改。
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,及时处置系统漏洞、计算机病毒、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;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,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 给予警告 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同时第七十六条定义了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、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。
等级保护工作是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动作,目前各单位需按照所在行业及保护对象重要程度,依据网络安全法及相关部门要求,按照“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使用”的原则,开展等级保护工作。